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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708373号“华德润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12:57:00关于第42708373号“华德润通”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34号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德创新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2708373号“华德润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52192号“华润”商标、第1256497号“华润”商标、第3345177号“华润 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773121号“华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华润”商标的恶意抢注,并构成对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企业名称简称的侵犯。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与“华润集团”的关联关系证明;2、华润集团的介绍、荣誉证明;3、“华润”系列品牌官网资料;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华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资料、受保护记录;6、相关维权资料;7、其他案件决定、裁定、判决;8、华润大学的官网资料、相关媒体报道;9、关于以“华润”为字号的申请人关联企业及系列产品服务的介绍;10、“华润”在北京市的发展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6类复写纸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业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华德润通”与引证商标一、二“华润”、引证商标三“华润 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四)的复制与摹仿。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资本投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从而也不会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权益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企业名称简称“华润”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上述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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