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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264633号“西游乐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6:06关于第35264633号“西游乐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3199号重审第0000001390号
申请人: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当红齐天国际文化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03199号《关于第35264633号“西游乐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4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睡眠用眼罩”商品与第20585375号“Xiyou World of Adventure”商标、第14359889号“神奇西游乐园”商标、第14360107号“西游天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应认定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4899524号“西游乐园”商标、第19492724号“西游乐园”商标、第1949263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能够证明其经营的“西游乐园”主题公园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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