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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6107号“BLUEFIE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5:47关于第63136107号“BLUEFIE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06号
申请人: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6107号“BLUEF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98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9189号商标、第154914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委托第三人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LUEFIELD”可译为“蓝色田”,与引证商标三“蓝田”含义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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