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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55557号“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5:41关于第59855557号“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31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5557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3921号“梦纤紫Mengqianzi”商标、第6033139号“蒙特欧Mengteou”商标、第6636537号“木郁香MYX”商标、第21420535号“美家邦Meijiabang”商标、第6675393号“莫老爷MO”商标、第3358524号“美典MEIDIAN M”商标、第51286239号“MIJU HOME M及图”商标、第21703859号“茵曼M”商标、第5476770号“牡丹缘MuDanyuan”商标、第48084703号“MIJU HOME M及图”商标、第17713021号“MINMAN”商标、第48082639号“MIJU HOME M及图”商标、第8367864号“梦心园Mengxinyuan”商标、第24843741号“凯伦美居M及图”商标近、第6995785号“美梦缘 Meimengyuan”商标、第8369090号“吉美雅仕迪JIMEI YASDEE J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蒙娜丽莎”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在先知名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知名度认定、法院判决、荣誉证书、产品证书、行业标准相关文件、销售资料、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十六到期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非金属球阀;塑料排水阱(阀);塑料水管阀;展示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非金属球阀;塑料排水阱(阀);塑料水管阀;展示板”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中的字母“M”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M”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阀(非机器部件);非金属球阀;塑料排水阱(阀);塑料水管阀;展示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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