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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98833号“境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4:45关于第10498833号“境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许光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美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98833号“境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408号决定,于2022年9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使用,复审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店铺图片、产品图片;2、销售发票;3、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成立章程、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4、申请人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声明书;5、销售单、价目表;6、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证明书及营业执照信息。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基本包含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申请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板等商品,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证据3、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4、证据6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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