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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3843号“石木相恋 石SHIMXIAN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4:33关于第64553843号“石木相恋 石SHIMXIAN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902号
申请人: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睿智达(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3843号“石木相恋 石SHIMXIAN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09006号图形商标、第13053338号“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隔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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