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878591号“小石头啵啵石锅鱼XIAO SHI TOU BOBO SHI GUO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2:47关于第62878591号“小石头啵啵石锅鱼XIAO SHI TOU
BOBO SHI GUO 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71号
申请人:李万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傲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78591号“小石头啵啵石锅鱼XIAO SHI TOU BOBO SHI GUO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1601号“小石头SMALL STONE及图”商标、第15694511A号“小石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根本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经过申请人的大力宣传与推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石锅鱼”,使用在“鱼(非活)”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