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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4456号“邦德BO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2:00关于第5084456号“邦德BON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圣戈班巴西工业产品和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汉森邦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勤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84456号“邦德B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620号决定,于2022年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未停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被申请人与四川高正复合钢管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2、被申请人与资阳市天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3、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及杂志宣传页图片;4、被申请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纸箱订做合同、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证据1合同中均未填写合同签署时间,且第一份合同中无产品数量、总价等合同所需的重要信息,合同双方存在多种关联关系;合同中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不同;发票与合同中数量、单价、总金额不一致;发票与银行电子回单金额不一致。证据2合同中未显示合同签署时间;合同中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不同;发票与合同中数量、单价、总金额不一致;发票与银行电子回单金额不一致。证据3宣传页中显示标识与复审商标不同;宣传页无前后文,不能证明其是指定期间内在杂志上的使用。证据4中授权书为单方授权,极易自制和伪造;订做合同上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不同,且部分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油漆粘合剂等商品,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13日止。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9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第2类商品上共8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复审商标外,还包括“邦德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第一份合同中未显示产品数量、总价等重要数据,亦未显示合同签订时间;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法与合同相对应;银行回单与发票金额不一致。证据1第二份合同内容中未显示复审商标,左上角显示的标识属于区分企业的标识,且该标志与复审商标不同;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发票中显示的数量、单价、金额与合同中显示的数额差异明显;银行回单与发票金额不一致。证据2合同左上角显示的标识属于区分企业的标识,且该标志与复审商标不同;合同中未显示签订时间;发票中所涉产品为合同中类型为“AR09005SF80”的涂料产品,合同中“邦德塑粉”部分是否实际履行无发票予以佐证;银行回单与发票金额不一致。证据3中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杂志中显示的标识与复审商标标识不同。证据4中仅有纸箱的订做合同、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被申请人未就纸箱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举证,仅依据商标使用授权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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