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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8548号“HG shockabsorb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0:43关于第63498548号“HG shockabsorb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868号
申请人:韶关市黑金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8548号“HG shockabsorb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47096号商标、第51720942号商标、第4074850号商标、第804530号商标、第9391505号商标、第666608号商标、第57946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信息、视频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文字构成及中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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