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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8074号“渝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30:36关于第63528074号“渝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37号
申请人:中山市渝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8074号“渝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62967号“渝风 YF及图”商标、第42518208号图形商标、第12824902号“渝之风灯饰 YZ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差距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过程的聊天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渝风”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字“渝风”、引证商标三中文字“渝之风灯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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