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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11248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9:24关于第1511248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麦格莫迪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12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41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淘宝销售及评论截图、产品介绍、实体店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游戏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创始人介绍及品牌发展历程;
2、申请人官网截图;
3、淘宝商品销售页面截图;
4、售后评价截图
5、产品图片;
6、BLOOM&GROW杂志商品目录;
7、合格证、检测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变更申请书。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8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游戏器具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06日。2021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中官网截图、淘宝商品销售页面截图、申请人品牌创始人介绍及品牌发展历程等证据或未体现时间,或未自制证据,证明效力较弱。另外,申请人证据1-7中所显示的商品主要为箱包商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商品并非类似商品。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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