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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68098A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7:34关于第44968098A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79号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金孝林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对第4496809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6076号图形商标、第506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品化权益、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关于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简称MLB)的相关介绍;国家图书馆检索2010-2019年期间媒体报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查询结果;与部分报纸发行量有关的材料;由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认证的媒体报道查询结果清单及文章和期刊内容;MLB举办2008年中国赛的材料;活动照片、MLB球员相关视频、转播统计数据、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百度百科等对纽约杨基队的介绍及媒体相关报道;电视台转播MLB赛事的相关统计数据;申请人天猫店铺、网站销售衍生产品信息、销售数据信息、实体店照片、产品照片;与其他品牌合作产品的报道;在先裁定及判决;申请人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在其他异议案中获得支持的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绶带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衣服、服装带(衣服)、围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衣服、服装带(衣服)、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可认定为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享有商品化权益的图形不完全相同。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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