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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245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7:03关于第632245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52号
申请人:塔什库尔干县威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4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宣传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43802号、第11190005号、第11739804号、第25820134号、第169268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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