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2448852号“春谷 CHUNG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6:49关于第42448852号“春谷 CHUNG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98号
申请人:春光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春阳
委托代理人:山东云视角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5日对第42448852号“春谷 CHUNG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675973号“CHUGN”商标、第10700940号“春光长亮”商标、第9684101号“春光”商标、第10440901号“春光”商标、第7662124号“CHU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2、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3、“春光CHUGN”系列商标所获荣誉证书;4、申请人销售合同、银行汇兑凭证及发票;5、申请人企业网站及产品宣传资料;6、申请人部分产品宣传材料;7、其他仿冒申请人“春光”系列品牌产品被处罚的材料;8、合肥晚报、安徽商报对假冒申请人品牌产品的报道;9、申请人胜诉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橡胶、硅橡胶、乙丙橡胶、挡风雨条、橡胶制门挡、橡胶制窗挡、防尘用密封物、橡胶片、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7类挡风雨条材料、挡风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注册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金属合页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二系申请人单独所有,引证商标三至五为申请人与江西春光五金有限公司共同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春谷 CHUNGU”与引证商标一至二“CHUGN”、“春光长亮”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橡胶、硅橡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金属合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