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800269号“鸿面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3:03关于第63800269号“鸿面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20号
申请人:四川中太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0269号“鸿面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前期注册的“鸿馆”的关联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7450号“大鸿面馆 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35986号“鸿面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6454号“鸿;鸿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953842号“鸿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847707号“鸿串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473093号“鸿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443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360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整体结构,读音,意境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快餐店服务;养老院;幼儿园;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