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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6485号“WILLC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0:57关于第62966485号“WILLC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93号
申请人:湖南臻和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6485号“WILLC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69204号“WILLCOM”商标、第61808249号“WILL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体温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体温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体温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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