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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4473号“叁不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20:50关于第63454473号“叁不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29号
申请人:东莞星茶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4473号“叁不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叁不挑”为日常用语,且在茶叶行业内有“不挑箱、不挑油、不挑碎”等相关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整体通常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显著性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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