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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637037号“ISLee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9:07关于第13637037号“ISLee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4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宁市宝义成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37037号“ISLee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66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8月04日至2021年08月0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在“病床用吸水床单;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袋);腹部护垫;失眠用催眠枕头;外科用海绵;医用垫;医用特制家具”商品上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病床用吸水床单;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袋);腹部护垫;失眠用催眠枕头;外科用海绵;医用垫;医用特制家具”商品上,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形式):
1、品牌授权书;
2、线上商品售卖截图及评价;
3、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病床用吸水床单、外科用海绵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病床用吸水床单;外科用海绵;医用垫;腹部护垫;失眠用催眠枕头;医用特制家具;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袋)”商品上在2018年08月04日至2021年08月03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石家庄南萌商贸有限公司(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其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医用护理垫商品在市场中有过使用,鉴于医用护理垫商品与医用垫商品属于同一商品范畴,且证据3可以佐证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垫商品与病床用吸水床单、外科用海绵、腹部护垫、失眠用催眠枕头、医用特制家具、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病床用吸水床单;外科用海绵;医用垫;腹部护垫;失眠用催眠枕头;医用特制家具;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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