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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74304号“古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7:39关于第38074304号“古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48号
申请人:上海古凡交响乐团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阅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38074304号“古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蔡东华曾在申请人上海古凡交响乐团任重要职位(音乐指挥),其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前提下,将申请人同名商标(字号)在音乐相关的乐器类别进行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已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第14295685号“古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古凡”在上海乐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抢注恶意,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取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申请人举办音乐共和艺术节、音乐会等活动的宣传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最早由蔡东华提出,申请人妄图霸占该商标的专用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列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会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亦未违反其他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蔡东华个人简介;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钱立”作为蔡东华助理处理邮件的证据;3、蔡东华出资创办“上海古凡交响乐团”的章程文件;4、蔡东华创办组织“音乐共和”艺术节活动证据、开创“音乐共和”理念的相关媒体报道。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论述恰恰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蔡东华曾在申请人企业任职并有极大可能接触到相关商标。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乐器;校音扳头;校音器(定音器);乐器弦;乐谱架;音叉;音乐盒;乐器盒;乐器架”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古凡”作为字号及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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