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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63219号“大腾科技DTT DATENG TECHNOLOG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7:32关于第15463219号“大腾科技DTT DATENG
TECHNOLOG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5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大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63219号“大腾科技DTT DATE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673号决定,于2022年6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资质证书;2、申请人签订的联合成立技术服务中心协议书、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3、申请人的授权证明;4、物料图片。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其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至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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