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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94819号“玉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4:09关于第29294819号“玉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57号
申请人:上海卿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申请人:贺权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29294819号“玉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据商标网查询,被申请人自2005年3月18日起至今日,已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至少1049件商标,涉及45个类别,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有多件商标被驳回,多件商标被他人申请异议、无效并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多件商标已转让。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商标数量众多且类别和名称数量特别多,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利用商标抢注、囤积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记录;
2、在先不予注册决定和无效宣告裁定书;
3、被申请人商标驳回记录;
4、被申请人商标转让记录等。
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材料,但提交的材料需进行以下补正:提交答辩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补正,故视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13日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1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5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4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一部分商标已经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在注册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2013年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先后在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7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5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4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一部分商标已经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在注册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被申请人亦未对争议商标创意及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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