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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96313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10:53关于第4096313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26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理良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40963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8814488号、第17241789号、第33626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在先享有鸭头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摹仿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招股书的时间戳认证、品牌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公证书;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
3、申请人及B.Duck小黄鸭品牌宣传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包括公证书、衍生品售卖页面、网络宣传、媒体报道、展会推广、授权合同、所获荣誉等证据;
4、在先行政裁定书、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提出注册申请,但未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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