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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3670号“人人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9:28关于第64243670号“人人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34号
申请人:东莞中擎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勤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3670号“人人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第51028160号“人人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油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除臭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剂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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