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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3574号“KF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4:51关于第63813574号“KF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88号
申请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3574号“KF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20955号“kfc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情况、所获荣誉、相关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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