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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70293号“开元数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2:12关于第64370293号“开元数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29号
申请人:陕西阳光天晟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0293号“开元数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妆品研究;材料测试;产品原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第3361212号“开元”商标、第10229932号“开元置业 Kai yuan”商标、第12523410号“开元咨询 KARON COST CONSULTANT及图”商标、第38686443号“光雾 和谷 开元 国际森林康养小镇 FOREST THERAPY”商标、第1217809号“新开元及图”商标、第54442716A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十二)不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阻碍。申请商标在数字化建设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已经和申请人产生较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22082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指向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第62976493号“开元商务信息网”商标、第63079350号“开元医药”商标、第63079372号“开元医药 FarmaSino及图”商标、第64082276号“开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已经被驳回。第63659037号“开元仪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进行了驳回复审,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计算机相关证书;合作协议;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化妆品研究;材料测试;产品原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至八、十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六至八、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中,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由于申请人放弃部分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站设计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开元数藏”,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五、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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