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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82031号“鑫农农资XINNONGNONG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1:00关于第62082031号“鑫农农资XINNONGNONG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01号
申请人:夏衍
委托代理人:四川商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2031号“鑫农农资XINNONGNO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放弃在中药材、杀寄生虫药、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消毒纸巾、假牙黏合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36369706号、第34675126号、第9988758号、第60167867号、第17795611号、第16592921号、第271629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十)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473123号、第35665856号、第58687843号、第603132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六、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农业用杀菌剂、除草剂、杀害虫制剂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存货库存表、农资调拨单、门店及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预防谷类植物病害的化学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为肥料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 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材、杀寄生虫药、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消毒纸巾、假牙黏合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存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的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鑫农”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农鑫”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除草剂、杀害虫制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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