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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42317号“亨达利 Hendg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8:53关于第63442317号“亨达利 Hendg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91号
申请人:亨达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42317号“亨达利 Hend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本来就已经有36类第19433633号“亨达利”核准注册,故不存在商标局驳回的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亨达利 Hendgli”构成,将其使用在废物回收、废物再生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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