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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87532号“黄河口盐窝滩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8:46关于第57387532号“黄河口盐窝滩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896号
申请人:黄河口滩羊产业技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87532号“黄河口盐窝滩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9368号“包子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使用管理规则,对于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予以明确,并重新提交有效的委托检测协议受托方检测资质证书,检验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设计提案;“养殖”、“兽医”释义;黄河口盐窝滩羊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证书编号为211520111664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显示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羊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辅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仍未明确该证明商标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原料、服务的特定品质等,且标准号NY5150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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