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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14987号“每日轻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7:44关于第64214987号“每日轻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27号
申请人:广州海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4987号“每日轻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26595号“每日轻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616976号“每日烹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17546号“每日轻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美好的象征意义,已具备了商标的基本功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部分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每日轻烹”构成,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肉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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