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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9275号“美涂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7:36关于第64109275号“美涂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30号
申请人:广州欧涂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9275号“美涂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8747号“涂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底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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