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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5569号“十舒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1:36关于第63805569号“十舒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30号
申请人:陈苑瑜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5569号“十舒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11332号“舒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31034号“舒尔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该商标中的十字符号是加号,且商标整体与红十字标志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并非汉语字典中固有的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该商标中的“舒克”与郑渊洁系列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相同纯属偶然,“舒克”并非唯一指向郑渊洁作品的主人公,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郑渊洁或其作品存在特定联系,且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流程状态页、百度搜索“舒克”网页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2年7月1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用除水垢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口气清新片;口气清新喷雾;非医用漱口剂;研磨膏;芳香精油;熏日用织品用香囊;空气芳香剂;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十”,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与红十字标识相联系,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的“舒克”为郑渊洁系列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凝聚着其一定的智力成果,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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