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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13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1:29关于第640413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87号
申请人:黄卫东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413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6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98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店面、合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摩托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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