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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68631号“宜人宜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0:44关于第58368631号“宜人宜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98004号重审第0000002079号
申请人:宜宾三江汇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普华企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68631号“宜人宜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202054号“宜人宜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37842号“宜人宜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放弃在2913群组上的“豆腐”商品的申请,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复审商标的障碍。且引证商标一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2022]第W038905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豆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豆腐商品外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豆腐商品外的肉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肉;甲壳动物(非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牛奶;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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