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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45006号“AIRS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0:31关于第53545006号“AIRS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8473号重审第0000002063号
申请人:中科卫星(山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8473号《关于第53545006号“AIRS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9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在第9类科学卫星;人造卫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第10763080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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