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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9044号“启光QIG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8:54关于第63959044号“启光QIG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80号
申请人:陕西启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9044号“启光QI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3285号“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 KUANG CHI INSTITUTE OF ADVANCED TECHOLOGY K”商标、第13668861号“光启”商标、第35129274号“光启智能追踪系统”商标、第35129275号“光启超级智能系统”商标、第35129276号“光启超级智能追踪系统”商标、第35496772号“光启海量目标追踪系统”商标、第36916994号“光启光电覆盖技术”商标、第36917087号“光启雷达追踪技术”商标、第36918088号“光启海量目标追踪技术”商标、第36935616号“光启动态数字智能覆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中显著识别的文字“光启”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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