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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11980号“史口燒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7:25关于第33711980号“史口燒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06号
原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烧鸡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东营乐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1980号“史口燒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东营乐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82126号“史口烧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第28267430号“史口烧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第30981702号“史口烧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鸡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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