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7490165号“FRANKIES BIKINI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7:09关于第17490165号“FRANKIES BIKINI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170号
申请人:弗兰基比基尼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渥格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对第17490165号“FRANKIES BIKINI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FRANKIES BIKINIS”商标的真实所有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著作权。被申请人不仅摹仿了申请人商标,还复制、摹仿了多件他人知名品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商标美国注册信息;申请人品牌介绍;作品登记证书;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相关介绍;相关案例。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针织服装、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内衣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多数为第25类商品上的外文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其中,第31380938号“CMMN SWDN”商标、第18218445号“JAI DAM及图”商标、第27668883号“ANDERID ASTRSEN及图”商标、第17921914号“CWWN SWDN”商标等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期为2022年2月24日,已超争议商标注册之日五年的法定期限,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予以驳回。
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多数为第25类商品上的外文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其中,第31380938号“CMMN SWDN”商标、第18218445号“JAI DAM及图”商标、第27668883号“ANDERID ASTRSEN及图”商标、第17921914号“CWWN SWDN”商标等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有损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