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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12748号“DeepNov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6:37关于第63312748号“DeepNov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06号
申请人:百蓁生物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312748号“DeepNov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19470号“DEEP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组合“DeepNovo”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字母组合“DEEPNOVA”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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