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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2610号“PROS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6:31关于第64282610号“PROS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096号
申请人:扬州成之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282610号“PROS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0429号“PROS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87771号“PROS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注销,其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62024号“PROS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硅油商品在注册审查时已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有机硅氧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有机硅氧烷;硅油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化妆品用化学添加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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