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589378号“ROXY UNMANN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4:15关于第64589378号“ROXY UNMANN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87号
申请人:宁波洛希曼德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皓硕久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9378号“ROXY UNMANN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9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ROXYUNMANNED”翻译的意义为:“罗西无人”而非“无人驾驶的”,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UNMANNED”可被译为“无人驾驶的”,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