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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23957号“R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4:08关于第64923957号“R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09号
申请人:南通润中石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皋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23957号“R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调节装置;水净化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39607号“R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5860号“R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已失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1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调节装置;水净化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的审理范围为“电炊具;蒸馏装置;加热用锅炉;锅炉(非机器部件);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加热元件;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七项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七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七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炊具;蒸馏装置;加热用锅炉;锅炉(非机器部件);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加热元件;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七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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