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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46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3:53关于第648546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123号
申请人:保定一带一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4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64617号图形商标、第28656373号“北泰E商 泰 Betai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15005565号“永春泰 YONG CHUN T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一定时间的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任何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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