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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683711号“源头YUANT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3:27关于第8683711号“源头YUANT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76号
申请人:北京美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龙顶贡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8683711号“源头YUANT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仅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且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如果维持争议商标有效,势必扰乱商标正常注册的管理秩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1年10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主张,为2013年《商标法》所涉及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源头YUANTOU”为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的法定通用名称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具有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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