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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56965号“莎莎百丽苏SASABAILIS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1:53关于第44156965号“莎莎百丽苏SASABAILIS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67号
申请人: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卡贝邑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44156965号“莎莎百丽苏SASABAILIS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733424号“莎莎苏”商标、第25540379号“莎莎苏”商标、第8833722号“莎莎苏 SHASHAS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年度报告、纳税证明;2、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3、捐赠证据材料;4、申请人“莎莎苏”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相关使用资料、媒体报道;5、“百丽”品牌介绍;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并无恶意攀附申请人的商标,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相关使用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成都希尔薇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服装;裤子;手套(服装);围巾;上衣;婴儿全套衣;鞋;童装”商品上。2021年06月0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莎莎百丽苏”,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莎莎苏”、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莎莎苏”,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鞋、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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