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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373902号“美悠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1:26关于第33373902号“美悠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67号
申请人:成都美尔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盛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对第33373902号“美悠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且被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在网络上明码标价出售,此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的商标情况;
2、被申请人在网络上标价销售商标情况;
3、百度搜索争议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香精油等商品上,2019年6月7日核准注册。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的争议商标、第33384713号“美悠斯”商标、第8949368号“EUROVMY”商标、第11920590号“蔓丝缇 MANSITY”商标、第33164730号“珂洛丽 只为更美 COLOVY”商标在网络中明码标价售卖。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10、9、25、35、44类商品与服务上累计共申请注册5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虽仅累计注册50余件商标,但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明码标价兜售,被申请人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亦未提交有关其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在此情形下,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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