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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84254号“今日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9:54关于第45784254号“今日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32号
申请人:北京今日宜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四方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尚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1日对第45784254号“今日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注册了100余件商标,跨类极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超出其实际经营需要,并且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进行挂售转让,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注册后使用极易造成市场混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信息;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商标转让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设计的品牌,“今日宜”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申请人的成立日期,并无攀附、抢注他人品牌的故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广告销售单;使用照片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7日经核准在第44类美容服务;医疗按摩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仅以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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