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8930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9:24关于第618930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93号
申请人:昆山市翌兴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3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更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使用,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独特的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06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推广、产品销售相关资料;申请人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