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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4791号“美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8:52关于第63944791号“美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50号
申请人:广州美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4791号“美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10556号“美地轩”商标、第29760056号“美地荟”商标、第29980053号“美地车坊MD”商标、第18299466号“美地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行业属性、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于2017年10月16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该引证商标作出处分,即目前引证商标四无权利主体。由于其权利主体的缺失,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至三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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