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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6999号“芯润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8:39关于第63256999号“芯润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871号
申请人:上海芯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帛(温州)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6999号“芯润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09247号“胖丁饭圆PANGDINGFANYUAN及图”商标、第41827202号“胖丁饭圆PANGDINGFANYUAN及图”商标、第15398084号“蓝海格瑞及图”商标、第54852764号“四都佬SIDUL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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