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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120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7:24关于第612120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25号
申请人:丽水凡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2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82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18372号“CARSCO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17061A号“大鹏湾旅游DPW FA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再者,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注销,不是该商标无效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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